根据《阳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春府通〔2019〕12号要求:
一、禁火时间: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或以上时。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范围内禁止以下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