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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产权基础。我市将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农村宅基地
是农民最看重的“家当”
宅基地审批管理
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关系着农村的长远发展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向符合条件的村民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已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等)(二)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三)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用地的相关文件、处理决定、权属争议调解书等(四)申请委托、受托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 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 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 150 平方米以下。在省的标准上,各县(市、区)会制定详细的分配原则。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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